遺囑須有立遺囑人之簽名。  遺囑人之簽名  簽名可以用姓名全寫、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標記。  未完的簽名 由於立遺囑人身體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簽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乾沽的筆 由於用了乾沽的筆,立遺囑人用另一枝筆,在兩位見證人面前,在原有的簽名上重寫,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國語文簽名  如用外國語文簽名,須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理由,並說明立遺囑人瞭解及明白遺囑內容。   用標記作為簽名 立遺囑人用標記,並附有或沒有其姓名在旁邊,是可以接受的。 該標記可用筆或其他工具印在遺囑上。如用圖章,刻上立遺囑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遺囑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紋的標記也是可以接受的。 簽名的位置  無規定位置。一般是在遺囑底部或完結的位置。   備註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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