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逝世。沒有訂下遺囑。其遺產一直沒有處理。直到上月,陳先生在其他弟妹的催促下,才找律師開展其父親遺產處理事宜,申請遺產管理書。 在審視遺產的資產過程中,發現了其父親以遺產管理人(無遺囑)的身份承繼了陳先生先前逝世之母親的一個香港物業,但之後沒有再處理。沒有完成將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受益人的程序。基於以上情況,該物業的業權尚未完成繼承程序,亦未能在物業市場上放售。 針對以上情況,陳先生應該先處理父親的遺產事宜。待取得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後,再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接替其父親在母親遺產之管理工作,將上述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各受益人。 在過程中,要留意母親逝世的日期。是否在2006年2月11日前或以後。因為會涉及繳交遺產稅的事宜。亦要向稅務局申請遺產稅轄免或已邀交的證明書,以便日後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此證明。 此外,亦要留意母親遺產的受益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如涉及上述權益,則須符合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由於要進行母親的 “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的申請,陳先生亦要預期其母親物業的繼承工作,要多花一點時間才能完成。因為要先取得稅局發出的遺產稅轄免或已繳交證明書,才可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文件。時間上比申辦父親遺產為長。 故此,讀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時,要留意遺產權益妥為分配予各受益人後,才算是完成繼承的程序及工作。 星島日報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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