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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裡,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嗎?

 

約翰丹佛 – 美國鄉謠歌星

馬丁、路德、金 –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

羅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們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有人認為,香港法例第73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已列明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列出無遺囑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過程中之前後排序。中國亦有相同的法律,規管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故毋須訂立遺囑。

 

我們要明白,法律並不是為某個個體而度身訂立。每人有其本身獨特之財產組合,個人需要及家庭需要。況且家庭成員的訴求,每個家庭都不盡相同。法律上對無遺囑者遺產之分配,只是用預早設定的排序,減少爭拗。我們要深切瞭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適合個人需要。

 

訂立遺囑不一定可以避免遺產繼承人為爭產而進行法律訴訟,但可減少訴訟的機會。

 

法律訴訟是昂貴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較少之遺產份額。因為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會由遺產支付。加上訴訟時間漫長,經歷一至數年,期間亦傷害各受益人之間的感情。況且,傳媒亦會披露訴訟細節,公諸於社會。

 

遺囑可以幫助遺產之計劃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託及其他財務工具輔助。

遺囑之簽名 (備註1)

遺囑須有立遺囑人之簽名。

 遺囑人之簽名

 簽名可以用姓名全寫、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標記。

 未完的簽名

由於立遺囑人身體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簽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乾沽的筆

由於用了乾沽的筆,立遺囑人用另一枝筆,在兩位見證人面前,在原有的簽名上重寫,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國語文簽名

 如用外國語文簽名,須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理由,並說明立遺囑人瞭解及明白遺囑內容。

 

用標記作為簽名

立遺囑人用標記,並附有或沒有其姓名在旁邊,是可以接受的。

該標記可用筆或其他工具印在遺囑上。如用圖章,刻上立遺囑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遺囑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紋的標記也是可以接受的。

簽名的位置

 無規定位置。一般是在遺囑底部或完結的位置。

 

備註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有效的遺囑

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說明遺囑怎樣才有效。

 

☆ 第4條 :

 

未屆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成年指18歲。

 

☆ 第5條 :

 

(1)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 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

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2)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檔,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 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檔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 第13條 :

 

(1)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 銷,除非

(a) 根據第14條的規定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b)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c)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d)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2) 以情況有變為理由而對立遺囑人的意願作出的任何推定,不得使遺囑撤銷。

☆ 第14條 :除某些情況外,遺囑可因婚姻而撤銷。

 

☆ 其他情況 :

如出現兩張或多張遺囑,內容一致或有衝突地方。則交由法庭,判別死者的意願,決定那張遺囑為有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