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遺囑

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說明遺囑怎樣才有效。

 

☆ 第4條 :

 

未屆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成年指18歲。

 

☆ 第5條 :

 

(1)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 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

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2)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檔,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 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檔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 第13條 :

 

(1)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 銷,除非

(a) 根據第14條的規定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b)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c)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d)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2) 以情況有變為理由而對立遺囑人的意願作出的任何推定,不得使遺囑撤銷。

☆ 第14條 :除某些情況外,遺囑可因婚姻而撤銷。

 

☆ 其他情況 :

如出現兩張或多張遺囑,內容一致或有衝突地方。則交由法庭,判別死者的意願,決定那張遺囑為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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