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須有立遺囑人之簽名。
遺囑人之簽名
簽名可以用姓名全寫、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標記。
未完的簽名
由於立遺囑人身體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簽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乾沽的筆
由於用了乾沽的筆,立遺囑人用另一枝筆,在兩位見證人面前,在原有的簽名上重寫,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國語文簽名
如用外國語文簽名,須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理由,並說明立遺囑人瞭解及明白遺囑內容。
用標記作為簽名
立遺囑人用標記,並附有或沒有其姓名在旁邊,是可以接受的。
該標記可用筆或其他工具印在遺囑上。如用圖章,刻上立遺囑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遺囑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紋的標記也是可以接受的。
簽名的位置
無規定位置。一般是在遺囑底部或完結的位置。
備註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