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簽名 (備註1)

遺囑須有立遺囑人之簽名。

 遺囑人之簽名

 簽名可以用姓名全寫、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標記。

 未完的簽名

由於立遺囑人身體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簽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乾沽的筆

由於用了乾沽的筆,立遺囑人用另一枝筆,在兩位見證人面前,在原有的簽名上重寫,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國語文簽名

 如用外國語文簽名,須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理由,並說明立遺囑人瞭解及明白遺囑內容。

 

用標記作為簽名

立遺囑人用標記,並附有或沒有其姓名在旁邊,是可以接受的。

該標記可用筆或其他工具印在遺囑上。如用圖章,刻上立遺囑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遺囑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紋的標記也是可以接受的。

簽名的位置

 無規定位置。一般是在遺囑底部或完結的位置。

 

備註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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