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遺囑而去世的情況下獲得授予遺產管理的優先次序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說明:

 

凡無遺囑者去世,則對其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i)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ii)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iii)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iv)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如在上款第(ii)及(iii)節述及的類別中,並無人在死者去世時尚存,則以下所述的人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即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i) 祖父母;

(ii)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

如根據本條上述各款條文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的所有人已遭剔除,則可向死者的債權人作出遺產管理的授予。

 

共同遺產管理人

如第23條說明有申請提出,由一名有權獲授予遺產管理的人與一名有較低等級優先權的人共同作遺產管理,則在較上述後者享有優先權的人並非每個均放棄權利的情況下,申請須向司法常務官提出,並須以該名有權的人的誓章、被提議作為共同遺產代理人者的同意書以及司法常務官規定的其他證據作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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