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5條說明: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權獲得授予的人作出,而無須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
2. 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之間的糾紛,須以傳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務官審理。
3. 除非司法常務官另有指示,否則遺產管理須授予在生的人,而較任何若在生則會與上述該人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遺產管理亦須授予並非無行為能力的人,而較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未成年人為優先。
4. 在根據本條第(2)款發出傳票時,發出該傳票的人須將知會備忘登記。
5. 如有傳票根據本條第(2)款發出,司法常務官在該傳票獲得最終處理之前,不得容許任何授予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