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劃不適用於離婚訴訟中有關象徵式贍養費的申請及與訟雙方就附屬濟助已達成協議的案件。
在呈請書、答辯書或共同申請中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或其後就附屬濟助所作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法院須在不少於10個星期及不多於14個星期內,以通知書(首次約見通知書)編配一個初步編定15分鐘之日期作首次約見之用。
申請人及答辯人均須在首次約見的日期不少於28天前,送交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予法院存檔,並須即時與對方交換該經濟狀況陳述書。
在到期日,若只有一方能送交經濟狀況陳述書存檔,則該方可把陳述書放進密封的信封內交存法院,另一方不得取覽該陳述書,直到該方能夠送交存檔並交換其經濟狀況陳述書為止。
在附屬濟助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但在首次約見之前,不得索求或作出檔透露,除非:
a. 根據送交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已夾附了檔;或
b. 符合下文所述的情況。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在首次約見聆訊前不少於14天,每一方均須將一份載有下列檔和附有索引並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並且以即時交換的方式送達另一方:
a. 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一份;
b.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進一步資料的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一份;
c.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的檔的附表一份;
d. 扼要說明雙方主要爭議點的陳述書一份,並附上一份有關那些爭議點的簡要事序表;及
e. 首次約見通知書的送達確認書一份。
作出附屬濟助申請後,在首次約見聆訊前最少21天, 申請人可隨時將一份通知書提交法院及送達答辯人,表示他/她打算在首次約見聆訊中,請求法院免除將上段內提到的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理由是此申索數額不大和簡單不應為此申索花訟費預備上述檔冊。在此情況下,除非法院在首次約見中另有指示,否則雙方無須把檔冊交付法院。
首次約見
首次約見時,為了界定爭議點和節省訟費,法官必須:
i. 決定對有關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須回覆的範圍,決定須呈交的檔,以及就將來資料更新時需提供的檔,包括把檔冊交還各方以作更新作出指示;
ii. 就估計資產價值(包括,如切實可行,共同延聘獨立專家)、取得和交換專家證據(包括關於專家會議的指示)作出指示;
iii. 就每一方想呈交的證據,包括送交法院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聆訊申請時出庭的證人,和每一方要送交法院存檔的事序表或附表作出指示;
iv. 就送達檔給根據《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6A(5)條和第17條須給予送達檔的所有有關人士,和就表格F的發出和送達作出指示;
v. 指示在首次約見中立即同時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或定出另一次聆訊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並就關於子女的約見,根據有關排解子女糾紛的實務指示,作出必要的指示;
vi. 指示把案件轉交排解財務糾紛的約見聆訊處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官決定這樣轉交不適宜;
vii. 如決定不適宜把案件轉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則指示,及在下述每種情況內(在適用情況下)隨即:
(1) 給案件定出另一次指示聆訊的日期;
(2) 定出日期聆訊以作出臨時命令;
(3) 給案件定出最後聆訊日期(由法官根據《婚姻訴訟規則》第80條規則決定案件應在哪一級法院聆訊);或
(4) 押後案件以便庭外調解、私下商談,或在特殊情況下,無限期押後案件;
viii. 衡量過所有情況後,包括每一方遵循該些規則的程度,考慮作出關於 聆訊訟費的命令;
ix. 指示各方可隨時考慮調解;
法官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臨時命令;或
除非已編定排解子女糾紛在首次約見時同時進行,否則在雙方同意下,可以將首次約見,或該約見的部分,當作適用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在這種情況下,若排解財務糾紛不成功,則除了作出進一步指示及/或進行任何進一步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之外,該法官不得再牽涉在該申請內。
首次約見之後,任何一方都不可要求進一步的檔透露,除非是遵循按首次約見時作出的指示或得到法庭許可。
在任何階段:
a.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進一步指示或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b. 法庭都可以作出進一步指示或指示雙方出席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a. 發出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通知書,並由申請人送達聆訊各方;
b. 主持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法官,除了進行任何進一步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外,不得再牽涉在該申請內;
c. 聆訊過程中的發言及所承認的任何事情,法院均不可接納為證據。惟如有人在聆訊中干犯罪行而受審,則在該審訊中可接納該等證據;
d. 在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任何人均不能以享有保密權為由,隱瞞任何一方曾經作出的任何提議或建議(無論是口頭上的,或者是書面的),也不可隱瞞任何就該等提議或建議所作出的回應;
e. 在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前不少於7天,申請人須通知法庭所有該等提議、建議及回應的詳情 – 申請人須交付一份載有有關檔和附有索引並標明頁碼的檔冊,作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之用。聆訊完畢後,該文件冊須交還申請人或答辯人(視乎情況而定),不可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f. 出席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各方須盡其最大努力,就彼此相關的爭議事宜達成協議;
g. 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可不時押後。聆訊結束時,法庭如認為合適,可按照各方同意的事項作出相關的命令,否則必須給予指示,說明以後的法律程式如何進行,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將證據存檔及訂定最終聆訊日期的事宜。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每次聆訊,雙方均必須出席。
訟費估計
於每一次聆訊前最後一個工作天下午四時或以前,各方須互相交換並交付法院一份訟費估計書,列述截至當時為止律師為其招致的估計訟費,訟費須按律師與當事人的基準計算。
公開建議書
a.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已編定的申請附屬濟助的最終聆訊日期不少於21天前,申請人須將一份扼要陳述書送交法庭存檔並送達申請的另一方。陳述書須列明其打算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的性質及數目;
b. 在上述陳述書送達後7天內,有關申請的答辯人須將一份扼要回應書送交法庭存檔並送達申請人。回應書須列明其打算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的性質及數目;
c. 上述的陳述書及回應書均不得亦不能附帶保密權。
審訊文件冊
為申請附屬濟助的審訊而提交的文件冊所載的文件,必須與公平處理該申請有關及必不可少。
有關訟費的一般規則
主持首次約見聆訊或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法官,除了根據首次約見時有權作出訟費命令外,還可在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任何一方未能遵循本實務指示的任何規則)後,在無損其可能擁有命令出席任何一方支付訟費的任何其他權力,作出其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