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罪案是基於金錢誘因。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而進行之非暴力犯罪活動。
Edwin Sutherland 在1933年為商業罪案定下詮釋:“一項由具高社會地位及備受尊敬人仕在執行其本身職務時干犯的罪行。”
但此定義在現今社會,當商業罪案、詐騙及違規行為愈來愈國際化及普遍,而須要改變,因為很多市井之徒已加入此非法活動。
商業罪案包括:違反信託規定,通過電腦及互聯網之詐騙, 假信用咭之詐騙,電話騙案,假裝破產之詐騙,詐騙醫療費用, 詐騙保險金,通過郵件之詐騙,逃稅, 證假券之詐騙, 內幕交易,貪汙,收取回傭, 假冒偽品,侵犯版權,洗黑錢,龐氏騙局 (非法吸金或種金),虧空公款及盜取商業秘密等。
律師的責任,是幫助騙案中的受害人,整理資料,收集證據,維護其客戶利益。另一方面,亦可向捲入騙案及違規行為而被調查及起訴之人仕,提供法律意見,維護其客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