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其它

個人資料私隱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闡明保障個人資料。   但此法例只涵蓋個人資料。並不包括其他方面之私隱。 對『資料當事人』及『資料使用者』而言,此法例之約束力源自法例之主體條例,附表1之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2條說明由專員核准的實務守則。   六大保障資料原則 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移轉及共用) 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防止末未經准許或意外查閱、使用、更改或道遺遺失資料。 第5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制定私隱政策及措施。 第6原則 ─ 遵從查閱個人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的程式。 私隱影響評估 (PIA) 私隱影響評估是一個系統性過程,評估一項計劃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目的是避免或減低不利的影響。 資料使用者在推行可能對個人資料私隱有重大影響的業務項目或計劃前,應考慮採用這項工具。   有下述好處:  讓決策者在進行計劃前,充分考慮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直接處理在過程中已識別的私隱問題,並在設計階段提供解決方案或保安措施;  為日後的私隱循規審核及監控提供基準; 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減低私隱風險;  提供可靠的資料來源,緩和公眾及持份者的私隱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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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

洗黑錢是刑事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或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在HCMA 454/2005 及HCMA 1070/2005案中,被告人因容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存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金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法庭判處有罪。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   此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以將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施加於指明金融機構。   任何金融機構或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明知而致使或明知而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任何金融機構如出於詐騙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出於詐騙該金融機構或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致使或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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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提出的申請

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管理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 法庭根據上述條例第II部內的研訊程式包括兩個階段:(a)向法庭尋求指示的初步階段(“指示階段”)和(b)實際進行研訊的階段(“研訊階段”)。   II. 指示階段   申請人預備材料呈交法庭時,應留意該條例第7至第9條的條文。   申請人在這個階段的目標是要提供足夠的資料,使法庭能為根據該條例第10條的規定進行研訊而作出指示。   誰能提出申請? 該條例第7(3)條所提述各方人士中的任何一方皆可申請進行研訊。   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見第2條所述定義)可以提出申請。   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則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或該人的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   如何提出申請?   原訟傳票應與支援檔一併存檔。此外,申請人還應向法庭呈交一份用以於指示階段發出指示的命令文稿。 法庭不會在這時候定下提訊日期來進行研訊聆訊。有關檔會交給一位法官讓其考慮和發出指示。 法庭會等待有關事宜準備就緒可以進行研訊聆訊,才定下提訊日期。   必須提供的所有有關和必要資料   在此申請階段,申請人應確保最少有表面證據,證明有理由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指稱進行研訊。   申請人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所有有關和必要的資料, 讓法庭妥善地執行其根據上述條例所應盡的法定責任。若然做不到這點,申請難免會遭到拖延,訟費亦會增加。 該條例第7條所開列的事項是最低要求。在大多數的個案中,法庭需要比這多出很多的資料,才能妥善地執行它的職責,及為準備根據第10條進行的研訊而發出適合和恰當的指示。 各方均須特別留意第7(2)條所提述的事項。該申請在指示階段時,各方便須清楚說明該研訊的範圍和申請人欲於該研訊中尋求的命令。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必須慎重地向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其親屬徵詢意見。若該申請有可能受到爭議,必須盡早把該情況告知法庭。   申請人呈交申請文件時須夾附家庭及財產證明書。 若申請人尋求的指示是關於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和/或事務時,必須向法庭陳明他/她的財產的性質和範圍,及所有可能受影響的親屬的數目和身分。 醫生證明書   第7(5)條所規定須要呈交的醫生證明書乃必不可少的文件。   醫生證明書中,必須最少有一份是由一名獲《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所指的醫院管理局為施行本條而認可為具有有關專門經驗的醫生所提供。   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精神健康條例》第11條) 申請人要是尋求法庭為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委任受託監管人,必須就其建議的受託監管人的成員,向法庭提供一切有關和必要的資料。   通知法定代表律師 申請之事,應該通知法定代表律師。 以檔審閱方式處理申請 通常法官會在沒有聆訊的情況下,經考慮有關檔後便在書面上發出指示,除非法官認為應該進行聆訊,則作別論,不論聆訊是經某方提出要求而進行,還是法庭主動進行。此等要求,應該在原訴傳票提交時,以書面形式同時提出。 研訊通知書必須送達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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