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解決財務糾紛試驗計劃

本計劃不適用於離婚訴訟中有關象徵式贍養費的申請及與訟雙方就附屬濟助已達成協議的案件。   在呈請書、答辯書或共同申請中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或其後就附屬濟助所作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法院須在不少於10個星期及不多於14個星期內,以通知書(首次約見通知書)編配一個初步編定15分鐘之日期作首次約見之用。 申請人及答辯人均須在首次約見的日期不少於28天前,送交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予法院存檔,並須即時與對方交換該經濟狀況陳述書。   在到期日,若只有一方能送交經濟狀況陳述書存檔,則該方可把陳述書放進密封的信封內交存法院,另一方不得取覽該陳述書,直到該方能夠送交存檔並交換其經濟狀況陳述書為止。   在附屬濟助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但在首次約見之前,不得索求或作出檔透露,除非:   a. 根據送交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已夾附了檔;或 b. 符合下文所述的情況。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在首次約見聆訊前不少於14天,每一方均須將一份載有下列檔和附有索引並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並且以即時交換的方式送達另一方:   a. 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一份; b.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進一步資料的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一份; c.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的檔的附表一份; d. 扼要說明雙方主要爭議點的陳述書一份,並附上一份有關那些爭議點的簡要事序表;及 e. 首次約見通知書的送達確認書一份。   作出附屬濟助申請後,在首次約見聆訊前最少21天, 申請人可隨時將一份通知書提交法院及送達答辯人,表示他/她打算在首次約見聆訊中,請求法院免除將上段內提到的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理由是此申索數額不大和簡單不應為此申索花訟費預備上述檔冊。在此情況下,除非法院在首次約見中另有指示,否則雙方無須把檔冊交付法院。     首次約見   首次約見時,為了界定爭議點和節省訟費,法官必須:   i. 決定對有關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須回覆的範圍,決定須呈交的檔,以及就將來資料更新時需提供的檔,包括把檔冊交還各方以作更新作出指示;   ii. 就估計資產價值(包括,如切實可行,共同延聘獨立專家)、取得和交換專家證據(包括關於專家會議的指示)作出指示;   iii. 就每一方想呈交的證據,包括送交法院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聆訊申請時出庭的證人,和每一方要送交法院存檔的事序表或附表作出指示;   iv. 就送達檔給根據《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6A(5)條和第17條須給予送達檔的所有有關人士,和就表格F的發出和送達作出指示;   v. 指示在首次約見中立即同時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或定出另一次聆訊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並就關於子女的約見,根據有關排解子女糾紛的實務指示,作出必要的指示;   vi. 指示把案件轉交排解財務糾紛的約見聆訊處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官決定這樣轉交不適宜;   vii. 如決定不適宜把案件轉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則指示,及在下述每種情況內(在適用情況下)隨即:   (1) 給案件定出另一次指示聆訊的日期; (2) 定出日期聆訊以作出臨時命令; (3) 給案件定出最後聆訊日期(由法官根據《婚姻訴訟規則》第80條規則決定案件應在哪一級法院聆訊);或 (4) 押後案件以便庭外調解、私下商談,或在特殊情況下,無限期押後案件;   viii. 衡量過所有情況後,包括每一方遵循該些規則的程度,考慮作出關於 聆訊訟費的命令;   ix. 指示各方可隨時考慮調解;   法官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臨時命令;或 除非已編定排解子女糾紛在首次約見時同時進行,否則在雙方同意下,可以將首次約見,或該約見的部分,當作適用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在這種情況下,若排解財務糾紛不成功,則除了作出進一步指示及/或進行任何進一步的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之外,該法官不得再牽涉在該申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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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裡,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嗎?   約翰丹佛 – 美國鄉謠歌星 馬丁、路德、金 –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 羅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們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有人認為,香港法例第73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已列明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列出無遺囑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過程中之前後排序。中國亦有相同的法律,規管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故毋須訂立遺囑。   我們要明白,法律並不是為某個個體而度身訂立。每人有其本身獨特之財產組合,個人需要及家庭需要。況且家庭成員的訴求,每個家庭都不盡相同。法律上對無遺囑者遺產之分配,只是用預早設定的排序,減少爭拗。我們要深切瞭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適合個人需要。   訂立遺囑不一定可以避免遺產繼承人為爭產而進行法律訴訟,但可減少訴訟的機會。   法律訴訟是昂貴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較少之遺產份額。因為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會由遺產支付。加上訴訟時間漫長,經歷一至數年,期間亦傷害各受益人之間的感情。況且,傳媒亦會披露訴訟細節,公諸於社會。   遺囑可以幫助遺產之計劃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託及其他財務工具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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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簽名 (備註1)

遺囑須有立遺囑人之簽名。  遺囑人之簽名  簽名可以用姓名全寫、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標記。  未完的簽名 由於立遺囑人身體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簽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乾沽的筆 由於用了乾沽的筆,立遺囑人用另一枝筆,在兩位見證人面前,在原有的簽名上重寫,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國語文簽名  如用外國語文簽名,須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理由,並說明立遺囑人瞭解及明白遺囑內容。   用標記作為簽名 立遺囑人用標記,並附有或沒有其姓名在旁邊,是可以接受的。 該標記可用筆或其他工具印在遺囑上。如用圖章,刻上立遺囑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遺囑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紋的標記也是可以接受的。 簽名的位置  無規定位置。一般是在遺囑底部或完結的位置。   備註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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